关于印发《宜春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宜春市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明月山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有序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现将《宜春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宜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
宜春市2023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2023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市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使用、修复等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发展,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完善信用制度体系,提升法制化水平
(一)制定《宜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工作方案》。推动落实《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标准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
(二)积极落实《宜春市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实现信用信息归集的目录式、清单式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三)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积极构建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监管的管理体系。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保障、生态环保、养老托育、财政性资金使用、政府采购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据公共信用信息和自身掌握的监管信息,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监管需求的各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或模型,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类,运用信用分级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其他可开展信用监管工作的市有关单位)
(四)加强政务诚信制度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失信源头治理、诉前信用调解、诉讼执行协调和失信惩戒追责“四个机制”,坚决整治“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完善政务失信信息共享机制,持续做好政府机构、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专项治理以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相关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提升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五)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全面落实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实现科研诚信审核全覆盖。构建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加强科研违规失信行为查处,推进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强化科研诚信文化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建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江西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暂行办法》。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深入实施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大力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品牌诚信建设。深入实施宜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继续加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应用等标准规范建设,鼓励各地各行业开展信用领域标准化研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
(八)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完善宜春市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构建覆盖食品、药品、农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线上线下追溯体系。建立流通分配等环节相关企业纳税信用承诺制。深入推进“信用交通省”建设,强化交通运输、寄递物流行业信用监管。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诚信履约监管。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九)完善生态环境信用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环境信用制度建设,贯彻执行环保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开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完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探索构建“信用+现代农业”体系,健全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加快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推动信用信息运用产品化场景化,真正做到涉农数据来源于三农、服务于三农。建立健全信用培育和救助帮扶机制,促进涉农主体信用能力提升。探索新村规、新文明、新管理的信用乡村治理模式,将信用评价成果融入乡村文明建设相关指标,提升乡村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十一)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加大对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提升海关高级认证通过率。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宜春海关、市税务局)
(十二)加强对外合作信用建设。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推广应用电子证照,构建统一的企业实体公章和电子印章同步服务体系,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许可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照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和应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三、围绕深化信用信息归集,提升平台基础支撑能力
(十三)强化平台间互联互通,有序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落实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资源建设,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宜春)、税务金税三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重点领域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加强纳税、社保、用水、用电、用气、公积金等领域信息归集共享,做好信用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汇聚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积金中心、宜春供电公司等)
(十四)推动“双公示”信息高质量归集。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为重点,持续强化信用信息归集,推进信用信息量质双升。完善日监测、月度通报、季度评估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实现7个工作日内“双公示”信息上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公示。力争实现全省“双公示”信息错误率、迟报率、瞒报漏报率“三清零”。进一步做好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的归集公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会、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十五)提升信用平台服务能力。深化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项目建设成果,持续加强平台服务能力提升。优化信用数据治理、信用查询、信用评价、信用修复等功能,全面加强公共信用数据安全管理,积极发挥信用大数据的监测预警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四、拓展信用应用场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六)推进信用融资服务。建设宜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组织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省级节点“应接尽接”,助推银企高效对接。选择1-3家金融机构开展试点,实行联合建模、产品研发、风控升级等,充分释放信用数据价值,实现“以信促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宜春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十七)持续丰富“信易+”惠民便企应用场景。鼓励各地创新推出具有地域特色的“信易+”应用场景,为各类守信主体在行政审批、融资贷款、住房租赁、交通出行、旅游购物等方面提供优惠便利,形成信用有价、守信受益的价值导向和浓厚氛围。探索开展“信易+项目管理”“信易+创新创业”“信易+消费”等守信激励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新旅局、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十八)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大力培育本土化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共享,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与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市场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相互交融、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强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服务行业信用约束机制,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十九)积极拓展信用承诺应用场景。加快创新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应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事项告知承诺制。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同时将信用承诺信息及违约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信用承诺制在更好地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助力惠民便企、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出若干我市信用承诺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十)推动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按年度开展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各级各部门实施差异化监管提供基础。推动将公共信用信息嵌入政务服务各环节,持续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行业监管部门查询使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市行政审批局)
(二十一)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推动各级各部门严格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推进落实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保障失信惩戒参与单位及时获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逐步实现自动比对、主动提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宜春中心支行、市大数据局,市有关单位)
(二十二)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贯彻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异议申诉流程,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对完成修复后的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推动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协同联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税务局、具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职能的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十三)深入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专项治理。针对存在高频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分类扩展失信信息公示,建立“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专项治理专栏,分行业、分领域、分层级集中公示治理对象失信信息。对辖区内存在高频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启动提示、警示约谈程序,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五、加强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四)持续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市、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本行业、本领域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狠抓任务落实,依法依规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信用办、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要素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业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做好信用平台网站运维、应用场景开发、信用试点示范创建和诚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宜春日报社、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调动高校、科研机构、专家智库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信用理论、信用管理、信用技术、信用标准等方面的研究。组织开展2023年“诚信之星”推荐,鼓励各媒体加大诚信案例宣传,树立诚信道德典范,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建设贯穿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市委网信办、宜春市广播电视台、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市教体局,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十七)打造试点示范。积极申报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对照国家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预警指标,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我市城市信用体系建设水平,确保重点城市信用监测排名持续走在全国前列。鼓励各地、各有关单位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市信用办、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十八)做好培训交流。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知识培训,提升全市信用建设工作能力和水平。市级社会信用体系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梳理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强化对典型经验的交流。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技术交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
(二十九)开展监测评估。根据信用工作要点编制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测评价指标,对全市13个县(市、区)和市直相关单位开展监测与年度评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